上海久坚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某某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16678号之一 原告:上***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男,194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夫妻关系),女,195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2,男,201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理人:**(系**2的母亲),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XXX号XXX栋XXX**XXX楼XXX号。 被告:**3,女,201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理人:**(系**3的母亲),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XXX号XXX栋XXX**XXX楼XXX号。 原告上***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2、**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上***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8月21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上***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1、施艳彬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二(商)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1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465,605.30元;二、**1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5月27日的利息39,009元,及以465,605.3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220元,减半收取计4,610元,由上***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7元,**1负担4,423元。后**1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1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上***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4)**字第00182号。执行过程中,**1仅仅偿付了50,000元。2014年6月11日上***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1达成和解协议。后因**1未履行和解协议,上***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因**1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最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被告***为**1的父亲,**为**1的母亲。被告**与**1于2011年1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二人生育有**2、**3。系争房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XXX号XXX栋XXX**XXX楼XXX号,建筑面积118.50㎡,2012年6月8日经转移登记至**1、**名下,登记原因为私产买卖(交易)。2018年8月20日**1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有《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中约定: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XXX号XXX栋XXX**XXX楼XXX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双方协商一致,所有权归**单独所有,**1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不再对该房屋行使任何权利;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离婚后由**1自行负责偿还,直至还清为止,与**无关。后,**1于2020年6月3日报死亡。2020年6月12日,系争房屋又被转移登记至**一人名下,登记原因为离婚分得。2020年7月29日,原告费尽周折方才获悉该房屋的情况。原告认为,债务人**1生前将其名下房产权利份额擅自转让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债权,现**1的继承人***、**、**2、**3未声明放弃继承**1的遗产,故应当撤销**1生前无偿转让名下房屋产权份额行为,将系争房屋中**1的份额恢复登记至其继承人名下。原告方了解到,系争房屋在中介平台上报价为20,000元/㎡,同一地段其他小区房屋在近一年内的网络司法拍卖评估价或成交价也超过20,000元/㎡,故系争房屋价值估算超过2,000,000元。**1对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足以覆盖其债务,故应当由***、**、**2、**3全部清偿**1的债务。故诉请要求:1.判令撤销**1、**于2018年8月2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第一项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XXX号XXX栋XXX**XXX楼XXX号归**的约定;2.判令确认***、**、**2、**3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XXX号XXX栋XXX**XXX楼XXX号房屋拥有50%份额;3.判令***、**、**2、**3偿还**1所欠原告的债务即本金465,605.30元、利息5,537.74元及以470,028.3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计17,520.30元的利息和以465,605.3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均由**、***、**、**2、**3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请撤销登记的房产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1生前经常居住地也是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现**、**2、**3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之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XXX号XXX栋XXX**XXX楼XXX号房屋还在被查封过,一切与案子有关的情况都是在成都。两被告虽然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但是是租房居住,居无定所。且**、***明确表示放弃继承**1的遗产。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 被告**、**2、**3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1与**的涉案离婚协议是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签订,被告**、**2、**3的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XXX号XXX栋XXX**XXX楼XXX室。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也是涉案房屋所在地,亦为**1生前经常居住地,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债务人**1生前经常居住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且本案标的物亦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现**1已经去世,**1的法定继承人**2、**3以及本案所撤销的债权的受让人**的住所地均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孔    玲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