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坚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久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1)杨民二(商)初字第146号

原告上海久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红星。
法定代表人宋志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国菁,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丹阳路49号。
被告***,男,1982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同济新村602号104室。
委托代理人朱振荣,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雪源,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久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锐独任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庄国菁、王志勇、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振荣、潘雪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久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7月,被告***冒用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原告设立的上海久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分公司”),约定被告***按工程款3.5%缴纳管理费,同时约定若原告承接被告***介绍的工程,原告支付3-5%业务费。合同履行中,被告***承接工程总计人民币16,621,547.79元,管理费计581,754.15元,但至今未付;另外原告承接被告***介绍的工程,计工程款578,967元,扣除5%业务费28,948.35元及已付款24.5万元,尚欠305,018.65元未付。此外四川分公司注销后,印章及财务资料等未交还。被告***明知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交还四川分公司公章1枚、财务章1枚、合同章1枚、发票专用章1枚以及有关“上海久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全部资料;2、支付管理费计581,754.15元以及自2009年7月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支付工程款305,018元;4、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自己确实是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本案所有涉及***的签名均为自己所签。对管理费不予认可,并已支付了24万余元;对于工程款,系自己与原告一起做的工程,且因未按时按质完成工程,被业主罚款200万元,原告也应承担;印章已交还,财务帐册是自己保管,但是否交还原告自己记不清楚了。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与自己无关,对合同履行自己未参与,也不知情。该合同名为承包实为挂靠,应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2日,被告***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上海久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包合同》,约定:被告***负责承包经营四川分公司,承包期2005年8月18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第一阶段,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7日为第二阶段,分公司单独记账、自负盈亏;在第二阶段被告***承诺完成工程产值基数为750万元,按工程款3.5%缴纳基本管理费计26.25万元,若实际产值不足必须按基数缴纳,签约前交10万元(若有困难原告可暂借被告***1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2008年10月1日再交10万元(困难时可用同样方法)、2009年3月1日前交余额,在第二阶段终止前根据实际产值结清;被告***将联系好的项目成功介绍给原告且原告愿意承做时,原告支付3%或5%的业务费;合同终止时被告***必须将分公司的全部资料、图章交还原告。被告***并在合同上签被告***名字。
合同签订后,被告***因未缴纳管理费而于2008年7月、2008年10月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款10万元的借条,落款处均签被告***名字。
2009年4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补充协议》一份,明确四川分公司未能按承包协议支付小岛工程款及管理费约60万元,并承诺付款时间,落款处签被告***名字。
2009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承诺2009年6月10日前完成小岛花园项目决算手续,2009年6月底支付欠原告的50%款(管理费按底线26.25万元+小岛花园欠款,以决算单为准),2009年7月底支付余款。落款处签被告***名字。
2009年6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小岛花园加固工程结算单》,载明:原告加固工程直接费计578,967元,四川分公司管理费5%计28,948.35元,施工费用总计550,018.65元。被告***于落款处签被告***名字并加盖四川分公司公章。
2009年7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载明:被告***至2009年7月7日前欠原告基本管理费26.25万元,欠实际管理费按实际产值核定;欠小岛工程款305,018元(550,018-14.5-5-5)。
2009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收到工程款及2009年8月底前将承包基本欠款(26.25万元+30.5018万元)56.7518万元一次支付原告,被告***于落款“承诺人”处签被告***名字,被告***于落款“见证人”处签了“施艳龙”的名字。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开工项目》一份,载明:都江堰岷江华庭57万、都江堰清河苑45万、都江堰清河纸厂140万、都江堰天恒大厦未结算、成都成飞制造机厂5.8万、成都腾王阁30万元、成都沃尔玛33万元,被告***于落款处签被告***名字。审理中,原告又提供了盖有四川分公司公章的《艺风大厦结算单》,该工程款计3,431,738.29元。上述经被告***确认的工程款合计6,539,738.29元。
2010年8月5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四川分公司实际操作人和负责人均是***本人,一切纠纷与被告***无关。
另查明:四川分公司系原告于2005年8月设立,负责人为被告***。2010年4月,四川分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注销。此后,被告***于2010年5月至2010年10月仍有使用四川分公司公章。
本院认为,被告***虽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上海久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包合同》,但三方一致确认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均系被告***的个人行为,该合同对于原告及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必须将分公司的全部资料、图章交还原告,被告***虽称公章已交还原告,但未提供相关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交还四川分公司印章及其全部资料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管理费,原告称应按被告***承接工程总量的产值16,621,547.79元来计算管理费,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加以证明,而被告***确认的工程款,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产值基数750万元,且被告***又多次确认欠原告管理费26.25万元,本院由此认定被告***应支付的管理费为26.25万元,因合同约定管理费在第二阶段终止前结清,故原告要求支付自2009年7月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5,018元,因被告***多次以书面形式确认,故对该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依据,而被告***从未作出过对本案诉争款项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且被告***又表示四川分公司实际操作人和负责人均是***本人,一切纠纷与被告***无关,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久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久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各一枚以及有关“上海久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全部资料;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久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费人民币262,5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62,500元为基数,自2009年7月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久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05,018元;
四、原告上海久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67元,由原告上海久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192元,被告***应负担人民币9,4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建婷
  代理审判员 陈  锐
  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
  书记员 王冬娟 书记员 董敏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相关案号:(201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04号 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