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韶关市曲江顺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久坚加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曲江顺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韶关市曲江顺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久坚加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曲江顺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30元,已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韶关市曲江顺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