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205民初1916号
原告:韶关市曲江区鸿富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北安山新联村曲丰建材经营部综合楼首层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甘寿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久坚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855号15A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曲江区鸿富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久坚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韶关市曲江区鸿富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