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4民初1128号
原告:宝鸡市多彩涂料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2745001091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原告宝鸡市多彩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多彩涂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未缴纳,本案不涉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