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多彩涂料装饰有限公司

宝鸡市多彩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304民初44号 原告:宝鸡市多彩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2号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45001091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 被告:***,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原告宝鸡市多彩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彩涂料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多彩涂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8916.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9年3月起,被告因施工需要陆续从原告处购买各型外墙漆、真石漆、腻子粉等建筑材料,价值合计64033元。被告在收到货品后,未支付货款。后被告为原告提供施工,经结算,工费为25116.70元。用工费抵扣材料款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8916.30元。在多次催要下,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未出庭,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售货清单、售货调拨单、工费结算单。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多彩涂料公司从事涂料的生产和销售,被告从事建筑外墙涂料粉刷工作。2019年3月到2020年5月,被告因施工需要,陆续从原告公司购买各型外墙漆、真石漆、腻子粉等建筑材料,价值合计64033元,该款未付。期间,被告为原告提供劳务施工,经结算,被告的工费合计25116.70元。原告同意,用材料款和劳务工费抵扣,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8916.3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关系。原告提供的售货调拨单表明,被告购买原告建筑材料,价值合计64033元。同时,被告提供的工费结算单表明,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劳务,工费合计25116.70元。现原告同意从货款中扣减劳务费,依法准许。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扣减后的货款38916.3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宝鸡市多彩涂料装饰有限公司货款38916.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