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多彩涂料装饰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02执2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多彩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东段三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45001091N。
法定代表人:李永飞,任执行董事。
被告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企图时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8692M。
法定代表人:徐福山,任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3民终87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宝鸡市多彩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59969.36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71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0000元。本案执行费13420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注册、房产、互联网金融(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证券等财产信息,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在本案诉讼保全中,依法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在宝鸡金山电子设备厂的工程款,其暂该款尚不具备处置提取条件。除此之外,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询结果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 多 明
审 判 员 常 艳 波
审 判 员 杨 建 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凯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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