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303民初82号
原告:宝鸡市多彩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2号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45001091N。
法定代表人:李永飞,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璐,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11日生,住宝鸡市。
原告宝鸡市多彩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彩涂料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彩涂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多彩涂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清偿原告材料款36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自2016年12月26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11月10日先后六次从原告处购买涂料,货款共计41280元,2016年9月2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出具欠款承诺书,记载欠款36000元,承诺保证在2016年12月25日前付清所有欠款,否则愿意承担总货款每日3%的违约金。被告出具承诺书后,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被告答辩称,对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涂料的事实认可,但原告所诉货款数额不对,被告一共购买了2万多近3万元涂料,被告也一直没有给原告付款,实际欠付货款应该是30000元。
本案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6年被告***因承揽外墙粉刷工程从原告处购买涂料,2016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承诺书》,记载本人***今购宝鸡市多彩涂料装饰有限公司绘得丽乳胶漆300桶,每桶120元,合计36000元(大写叁万陆仟元)。今因资金周转问题,提出暂时欠款36000元,将于2016年12月25日之前付清(欠款期限2016年9月21日至2016年12月25日)。本人承诺保证在2016年12月25日之前1天期限内付清所欠货款,否则愿意承担总货款每日3%的违约金。欠款人:***,电话号码136XXXXXXXX,时间:2016年9月21日。此后被告未按照承诺支付货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产品调拨单、《欠款承诺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涂料,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涂料,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清偿货款。现其未按照承诺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对被告辩称的欠款数额不对的意见,虽然被告对部分产品调拨单不认可,但其未提出相反证据,且其出具的欠款承诺书记载了欠款金额为36000元,故被告的辩解意见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自2016年12月26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承诺于2016年12月25日前付清所欠货款,现原告主张的利息实际为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鸡市多彩涂料装饰有限公司清偿货款36000元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6年12月26日至货款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琼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千翔
书 记 员 苟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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