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25750号
原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园示范园捷贝路3号车间九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796404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了云劳人仲案字〔2023〕552号仲裁裁决。***不服仲裁裁决已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因此,***与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先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