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21民初3871号
原告: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兴盛家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兴兵,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明科,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号(西蜀名居A3-7-3)。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3元,由原告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利花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