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404民初1030号
原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乡后牛叫村。
法定代表人:邢建国,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世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军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以下简称***)与被告***、第三人河北世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世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被告与第三人世明公司于2017年10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于2017年12月被世明公司派遣至原告处工作,2018年2月份发生工伤,被告发生工伤时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被告与第三人世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第三人世明公司是用人单位,原告是用工单位。被告的工资不是原告发放,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原告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劳务派遣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为用工单位,世明公司为用人单位。
证据二:被告与世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世明公司与被告具有劳动关系。
***为其抗辩,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身份证,证明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商业险保单信息,证明世明公司、***为***缴纳商业保险情况;
证据三:诊断证明、病历,证明***在***井下发生工伤事实及治疗经过,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四:调查笔录,证明***在***工作,在井下受伤的情况;
证据五: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世明公司辩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与世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临时用工。
世明公司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原告***(甲方)与第三人世明公司(乙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协作内容与方式:1、用工岗位:用工岗位井上下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岗位。2、协作方式:甲方根据需要与乙方实施劳动协作,***公司负责派遣。3、执行程序:甲方提出用工条件、招用数量等具体方案;乙方按照甲方提出的用工条件、招用数量等要求,负责招工简单的起草与发布,组织报名、政审和测试等工作。乙方负责组织人员在甲方医院体检,体检费自理。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派遣员工录取后,由乙方与劳务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甲方。甲方负责劳务工的住宿安排、岗前培训等工作。2017年10月23日,世明公司(甲方)与***(乙方)于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甲方根据煤矿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井下工作,工作地点***。计件工资为200元/人/架。合同签订后,被告到***从事井下工作。2018年2月11日,***在***安装支架过程中被绞车上的钢丝绳砸伤。
被告以与***与世明公司存劳动关系为由向复兴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6月24日,该仲裁委作出复劳人仲案(201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与***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世明公司具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其与***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及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和合同,受法律保护。世明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派遣***到***工作,***是用工单位,世明公司是用人单位。***与世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要求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与第三人河北世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原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第三人河北世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