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8307号 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桥园区瑞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4号B座1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其未在7日内按时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