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0207民初1132号
原告:**,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府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石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中和街14号B座108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龙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网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0280元及为履行劳务合同支出的费用939.21元,以上合计21219.2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被告因承揽包头市三电厂废水改造项目工程施工需要,
商请原告组织施工队对其所承揽工程提供劳务。双方协商一致后,原告即按照被告要求,组织各工种工人参加岗位培训、为劳务工人进行体检和购买安全意外保险,并随即开始提供劳务作业。但由于被告违约另行组织劳务人员施工,导致原告的劳务队伍无法施工。被告项目经理**代表被告在“工人工资表”上签字结算劳务费用,并向原告出具“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三电厂及废水改造项目工程工人办理入职体检情况说明”,明确工人体检费用4100元及购买安全意外险费用800元等前期产生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和体检等费用,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龙源公司辩称,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原告主张的费用在被告与***的案件中已经得到解决。原告再次主张该费用无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原告也没有给被告提供过劳务。原告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与被告无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被告因承揽包头市三电厂废水改造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商请原告**对其所承揽工程提供劳务。双方协商一致后,原告即按照被告要求,进行体检和购买安全意外保险,并随即开始提供劳务作业。但由于被告另行组织劳务人员施工,导致原告无法施工。被告项目经理**代表被告在“工人工资表”上签字结算劳务费用,工资表上原告的工资总额为5400元。被告项目经理**出具“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三电厂及废水改造项目工程工人办理入职体检情况说明”,明确工人体检费用4100元及购买安全意外险费
用800元等前期产生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2020年8月21日,***在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调解后作出(2020)内0202民初290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劳务费2040元、材料费6226元(原告材料费6541元扣除原告已带走的安全帽的款315元),共计8266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72.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该调解书中款项,被告龙源公司已履行完毕。***与原告**同为被告项目经理**所签字的“工人工资表”上的工人。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但体检、保险费被告已在***案件中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项目经理**代表被告在“工人工资表”上签字结算劳务费用,工资表上原告的工资总额为5400元,该劳务报酬540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被告应予以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的其他工人的劳动报酬,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能领取其他工人的劳动报酬,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履行劳务合同支出的费用939.21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出具的证据“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三电厂及废水改造项目工程采购报销单”中日期均为2018年,而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是在2020年,故本院不予支持,该费用待双方核对账目补足证据后,可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54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9元,由被告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淑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