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财保136号
申请人:柳州酸王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燕山南路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至和(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4号B座108室。
申请人柳州酸王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金额403886.1元,申请人提供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403886.1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3886.1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昂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