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24421号
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桥园区瑞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浦习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满芳,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4号B座108室。
法定代表人:何强。
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永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 宁
法官助理 张瑞丽
书 记 员 郭子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