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9795号
原告:上海东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东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10元,由原告上海东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申 智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罗 欢
书 记 员 张绵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