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13132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3132号
原告: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090465,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飞舟路**。
法定代表人:VICTORCHIAMDAWPY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弈、朱康榕,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655015019,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div>
法定代表人:何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4元(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毛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