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3213号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
法定代表人:徐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婷,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4号B座108室。
法定代表人:何强。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2020年8月19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98元,减半收取2249元,由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钮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