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2民初2085号
原告青岛鸿利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鸿利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2017年7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本案合同的乙方(原告)在崂山区同安路,故原告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被告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