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辖终1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政府大院南楼MFS10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鸿利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号鸿泰大厦A-6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2民初20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乙方即被上诉人青岛鸿利软件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辖区内,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