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26民初2134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吉林诚途(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兴顺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王某,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吉林省xx建设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吉林省xx建设有限公司、王某私下达成和解,现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5元,退还给原告王某某。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