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2民初24299号 原告:上海英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英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英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