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英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管业有限公,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区。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省佛山市。上诉人上海英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管业有限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均在上海市浦**新区,且本案标的额是人民币100万元,故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铮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