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73民初72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英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英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煌公司)、上海**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英煌公司、**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8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名称为“一种用于制造内肋增强外波纹型塑料缠绕结构壁管材的带材”(专利号:ZLXXXXXXXXXXXX.4)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两被告生产、销售、**销售的“增强缠绕加筋波纹管”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部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故向法院起诉。
2016年12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08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涉案专利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被宣告全部无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凌 崧
审 判 员
易 嘉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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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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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