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yuanxiangjun Windows 用户 2 1 2017-03-28T08:14:00Z 2017-03-28T08:14:00Z 2 122 701 5 1 822 12.00 Clean false 17.55 磅 13.7 磅 0 2 false false false EN-US ZH-CN X-NONE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 st1\:*{behavior:url(#ieooui) }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unhide:no;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0pt; 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erif";}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京行终1054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英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192号34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211号8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

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上海英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英煌公司)、上海**管业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第1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英煌公司、**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英煌公司、**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英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管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上海英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管业有限公司各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谢甄珂 审 判 *** 审 判 ***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