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英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192号341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
原审被告上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211号8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英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在嘉善县枫南村国道南街73号,本案应依法移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上海**管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袁 玮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安 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