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403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一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市开发区城西港工业园官湖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9月10日,九江市庐山区,
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九江一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租赁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九江一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款102035.77元,承担执行费1430.54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02035.77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403执9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宁
审判员 ***
审判员 黎 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