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一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一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403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一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市开发区城西港工业园官湖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9月10日,九江市庐山区, 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九江一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租赁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九江一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款102035.77元,承担执行费1430.54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02035.77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403执9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宁 审判员 *** 审判员 黎 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