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一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一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421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一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城西港区工业园宜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6477291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月23日出生,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九江一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1民初13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房产部门调查等,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3月2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14837.3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9月1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614837.3元及利息。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闵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