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421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一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检长,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本院在执行九江一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赣0421民初13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250000元及利息、返还扣件12028个或支付相应款项,承担案件受理费3229.4元、申请费2320元、执行费4732.5元。已执行10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421执1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