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21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一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本院在执行九江一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421执恢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