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105民初14284号
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益清(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街道绿地蓝海大厦A座8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坤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筑设计院)与被告内蒙古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龙地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深圳设计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润龙地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建筑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设计费6,38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5,284元。(以6,38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2%自2024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至2024年8月29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3年6月30日签订《北方能源总部基地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及深化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负责北方能源总部基地项目规划设计及建筑方案(含调整深化)设计。合同中对于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被告方无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交付了设计成果。但被告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2024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并签署了《付款承诺书》,《付款承诺书》写明原告已经完成全部工作,被告因资金困难,承诺在润龙地产与中能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作会上会前支付部分设计费2,000,000元(贰佰万元),上会时间最晚为2024年6月3日。剩余设计费用4,380,000元(肆佰参拾捌万元)根据进度按合同约定支付。若最终未按时间上会或未拍得土地,则按合同约定的实际发生的工作量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清全部设计费6,380,000元(陆佰参拾捌万元)。被告并未按时间上会,未拍得土地,亦未按照承诺于2024年6月30日前付款。原告数次沟通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润龙地产答辩称,第一点,根据双方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原告并不具备要求答辩人支付全部设计费及相应违约金的条件,答辩人到目前应付原告多少设计费,还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截止目前,项目进度没有达到合同第七条第三项约定的阶段,甚至目前都没有达到该条款合同预付款支付阶段。第二点,答辩人目前未拍得项目地块并获得土地很大的原因是政府及政策因素,这个因素是在双方签订案涉的设计合同时,应当预见并应该承担的风险。设计合同预付款付款时间中,特别约定了项目地块正式获取后的付款条件,所以答辩人的付款进度也应严格遵照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约定。原告现在主张根据答辩人公司出具的付款承诺书付款理由不能成立,付款承诺书仅为答辩人的单方承诺行为,并非双方对设计合同的补充约定,原告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再结合已完成的工作来确定。而且在付款承诺书中,也明确,“若我公司最终未按时间上会、未拍得土地,则按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工作量付清设计费用”。所以付款承诺书的宗旨,也是按照原告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确认其设计费。正如上述,原告必须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全部合同义务,才能主张相应的设计款项,但目前来讲,有些阶段根本没有开始,所以原告相应的工作当然也没有进行任何开展。也不能主张相应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6月30日,润龙地产(甲方)与深圳建筑设计院(乙方)签订《北方能源总部基地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及深化设计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甲方北方能源总部基地项目规划设计及建筑方案(含调整深化)设计。第五条,乙方设计共分为三个阶段:1.方案设计及调整阶段:乙方应会同本项目其他设计单位,根据甲方的要求,对中选设计方案进行深化和调改,充实方案设计的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方案报审规划部门的深度要求。乙方在进行方案设计时,需将中建过程主要涉及图纸及时提交甲方审核确认……。2.方案深化阶段:深化范围为项目整体区域,是由乙方会同施工图设计单位及本项目其他设计单位,根据已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协作配合共同完成……。3.施工图及施工过程的配合阶段:施工图设计开始前,乙方须由建筑专业设计团队向施工图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配合施工图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工作……。第六条,各阶段设计时限及需提交的成果:2023年7月1日起,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成果电子版及文本。2023年9月30日前,方案深化阶段成果电子版及文本。相关政府部门需要的方案部分的报批文件未约定具体时限,视甲方项目推进及报批具体进度而定。第七条,各阶段设计费用及设计费付款方式,设计费总计6,380,000元(含增值税),合同固定单价。预付款阶段:合同生效且项目地块正式获取后,15天内办理付款手续,付费比例15%,设计费为957,000元。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阶段:规划方案设计文件完成并通过甲方确认后,付费比例20%,设计费为1,276,000元,建筑方案设计文件完成并通过甲方确认后付款30%,设计费为319,000元。方案深化及施工图交底阶段:方案深化完成并向施工图设计单位进行交底后15天内支付给乙方,付款比例5%,设计费319,000元,方案报建通过政府部门审批,付款比例20%,设计费1,276,000元。施工图平、立、剖面及节点图确认及指导阶段:主体工程竣工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付款比例10%,设计费638,000元。如地块未获取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停止,甲方需支付乙方已完成设计阶段或已完成设计工作的相应费用。第八条,甲方无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2024年4月30日,润龙地产向深圳建筑设计院发出《付款承诺书》:我司与贵司签订《北方能源总部基地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及深化设计合同》以来,得到贵司大力支持,双方合作愉快,且贵司已完成全部工作。目前因我司项目公司延误,资金遇到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设计费。我司承诺本项目在润龙地产与中能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作会上会前支付部分设计费2,000,000元,上会时间最晚为2024年6月3日,剩余设计费根据进度按合同约定支付。若我司未按时间上会或未拍得土地,则按合同约定的实际发生的工作量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清全部设计费6,380,000元。
本院认为,润龙地产(甲方)与深圳建筑设计院(乙方)签订的《北方能源总部基地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及深化设计合同》系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遵守。润龙地产2024年4月30日出具《付款承诺书》,明确表示深圳建筑设计院已经完成全部工作,并承诺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全部款项,庭审中润龙地产抗辩称合同约定的后续阶段并未实际开展,未达到付款条件,不应支付对应设计费,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付款承诺书》系基于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出具,《付款承诺书》不存在效力瑕疵,本院对承诺书真实性予以确认,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润龙地产未于2024年6月30日依承诺付款,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按照日0.02%计算,年利率为7.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对润龙地产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内蒙古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设计费6,380,000元及违约金75,284元,并以未付款本金为基数、日0.02%为标准自2024年8月30日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日。
如当事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87元(原告已预交),由内蒙古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