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2112号
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南昌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熊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