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002执1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三期C-27地块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13317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江金科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金科中心7栋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092975269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内江金科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内江金科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不动产清单中的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