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5776号
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三期C-27地块3#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联慕尼(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慕尼(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2年11月30日,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