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02执保683号
申请保全人汉中邦玄信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徽华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702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实施,申请执行标的361920.13元,本院同日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安徽华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华中路支行(账号:93400601********)账户存款361920.13元(实际冻结金额:361920.13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8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702执保683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4年8月3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