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626执保19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瓮江镇水口咀集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25XU3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江县中景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连云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352837808W。
法定代表人:***。
***与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平江县中景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江县中景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5800000.00元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江县中景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5800000.00元的财产。(冻结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