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湘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626执保41号 申请人:长沙湘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镇头环保科技园2期101号,营业执照:91430181395153588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兴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湖南省平江县瓮江镇水口咀集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600MA4L25XU3N。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湘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申请人长沙湘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线上申请了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6,481.1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责任保函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56,481.1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1302.41元,由申请人长沙湘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