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626执恢3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翁江镇水口咀集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25XU3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岑川乡胡仙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186449016E。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6民终1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因余额不足,故暂未扣划。冻结其应收租金,因租金未到期,故暂未提取。依法查封其名下所有位于平江县××街道××路××大楼××的不动产,且另案正在处置该不动产,待处置完毕,可予以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
截止到本裁定作出之日,申请执行人有工程款1936163.11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已经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租金,查封其名下不动产,本案可终结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未提出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6民终1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