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626执208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皇世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莲华山工业园莲华山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8F26X3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岑川乡胡仙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186449016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瓮江镇水口咀集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25XU3N。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皇世家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2)湘0626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位于平江县××街道××路××大楼××号:湘(2021)平江县不动产权第0××8号】的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本院予以查封。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440.84元,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2468.79元,在扣除15602.37元执行费后,剩余款项已全部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
因另案正在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另案处置财产后进行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湘0626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