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珠香法执字第3345号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明轩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宪法,总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市普晖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翠微东路23号卓雅花园27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彭仪。
阳江市明轩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普晖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普晖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佳能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4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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