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智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恒智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23民初1831号 原告:***,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恒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东阳大道**工业控股(安义)产业园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68093907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江西恒智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82元,减半收取50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