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123执1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安徽矿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本院受理的江西恒智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矿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21)赣0123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安徽矿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返还订金20万元及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安徽矿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安徽矿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矿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2021年9月17日、12月2日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银行、不动产、证券、金融理财信息,并申请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信息,2021年9月18日查询被执行人在安义房产信息、9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在南昌公积金信息、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权信息,经过查询反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查封***皖A1××××奔驰汽车、9月29日查封***赣BA××××宝马汽车,但都未实际控制;9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截止至2021年11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矿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443元,其他各方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1月1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安徽矿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安徽矿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江西恒智劳务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于11月25日解除对安徽矿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申请执行20万元及诉讼费,执行到位116,44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