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123民初1257号
原告:***,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西恒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东阳大道18号工业控股(安义)产业园基地30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68093907X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江西恒智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