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02民初364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江苏盛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14。
法定代表人:李敏,经理。
被告:天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杨晓俊,总经理。
被告:河南丹枫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幸福人家****iv>
负责人:马正祥,经理。
被告:合肥瑶海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办1701-1708
法定代表人:齐界,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盛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丹枫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瑶海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盛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丹枫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瑶海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牛 蕾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