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83民初4296号
原告:***,男,出生于1970年9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天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32号3号楼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022914XW。
法定代表人:杨晓俊,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世俊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梁培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