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92财保48号
申请人: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赛拉弗光伏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申请人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赛拉弗光伏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50937.3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赛拉弗光伏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50937.3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