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18443号
原告新疆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中亚南路**宏景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泽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疆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