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5执1391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泽路11号1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4楼2-2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阳光悦达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4楼2-2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阳光悦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昆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阳光悦达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债务37427322.00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实现债权金额为0元,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应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