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18556号
原告:新疆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06号美克大厦12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财务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泽路11号1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阳光悦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锦芳路1号院3号楼14层14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阳光悦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新疆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新疆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