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18556号 原告:新疆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06号美克大厦12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财务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泽路11号1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阳光悦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锦芳路1号院3号楼14层14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阳光悦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新疆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新疆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