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02民初2720号
原告: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清塘大道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31572003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9321350X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19日出生,住莆田市城厢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北京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4元,减半收取计290.7元,由原告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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